(2015)濮民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陈继庆与刘法乾等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继庆,刘法乾,姚海军,彭新喜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596号原告:陈继庆,男。委托代理人:吉冠星、郭素红,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法乾,男。被告:姚海军,男。第三人:彭新喜,男。关于原告陈继庆与被告刘法乾、姚海军、第三人彭新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陈继庆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继庆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09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继庆承担。审 判 长 :刘连军审 判 员 : 薛 利人民陪审员 :李功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 宋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