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万友食品加工厂与广州市荔湾区谦鸣冻品店、汤凤明、苏卓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某食品加工厂,广州市荔湾区某冻品店,汤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229号原告:佛山市某食品加工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投资人:关某。委托代理人:张文中,广东公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某冻品店,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投资人:汤某。被告:汤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玄斐,毛楚龙,均为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某食品加工厂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某冻品店、汤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某食品加工厂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某食品加工厂在宣判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某食品加工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2元,由原告佛山市某食品加工厂负担。审判员 徐红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 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