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精民一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精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精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精民一初字第578号原告:孟某某,女,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精河县八家户农场农九队。被告:王某某,男,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精河县八家户农场农九队。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以与被告王某某庭外和解为由,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原告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审判员 付 媛 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巴音其其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