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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字第01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丁文枝与万泾为、李欠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1532号申请执行人:丁文枝,男,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万泾为,男,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李欠欠,女,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文枝与被执行人万泾为、李欠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欠欠名下位于合肥市蜀山区的房屋。二、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江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