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审刑执字2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赵帅涛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2215号罪犯赵帅涛,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15日作出(2003)绍中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赵帅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罪犯赵帅涛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1日作出(2003)浙刑一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6月27日被投入浙江省第六监狱服刑。2009年5月17日转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06年9月28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浙刑执字第102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9年5月8日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浙杭刑执字第401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现刑期至2024年9月27日止。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于2015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赵帅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5次,兑现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赵帅涛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帅涛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帅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9月28日起至2023年7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丰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