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民三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石淑琮与被告焦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淑琮,焦德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三初字第408号原告石淑琮,女,住址辽宁省新民市。被告焦德军,男,住址法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淑琮与被告焦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淑琮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淑琮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淑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0元,减半收取34.00元,由原告石淑琮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天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茹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