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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民三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石淑琮与被告焦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淑琮,焦德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三初字第408号原告石淑琮,女,住址辽宁省新民市。被告焦德军,男,住址法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淑琮与被告焦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淑琮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淑琮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淑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0元,减半收取34.00元,由原告石淑琮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天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茹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