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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申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谢伟俊与付友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谢伟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付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申字第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谢伟俊,住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余江林,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负责人:孙路希,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加嘉,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基伟,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付友英,住湖南省祁东县。再审申请人谢伟俊因与被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原审被告付友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谢伟俊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梁燕梅审 判 员  王泳涌代理审判员  徐俏伶二〇一五年××月××日书 记 员  方友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