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何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343号原告何某,农民。被告韦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何某与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罗庆东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被告韦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14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韦正站,××××年××月××日生育长女韦彩娟。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多,草率结婚,感情基础不牢固,加上婚后无法培养感情,所以婚后不久夫妻感情便出现裂痕。尤其是被告脾气暴躁,不把原告当人看待,经常为家庭琐事打骂原告,而且心狠手辣,经常把原告打得伤痕累累。特别是2013年以来,被告实施的家庭暴力更是变本加厉,经常对原告拳打脚踢,并数次用刀将原告砍伤,致使夫妻矛盾更加恶化。为逃避被告的暴力伤害,自2014年后,原告便外出务工,双方各奔东西,互不往来,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有位于被告老家的一栋二层半住房,离婚后,该住房归被告及子女居住,原告放弃住房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因原告长期在外务工,生活漂泊不定,居无定所,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两个子女由被告抚养。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原、被告的结婚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被告韦某辩称,原告起诉状中诉称的离婚理由与事实不符,其实原、被告有深厚的婚姻感情基础,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理由如下,1、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双方自愿结为夫妻,有深厚的感情基础;2、双方婚后感情也没有发生变化,在共同生活中一直和睦相处,相亲相爱,后双方共同生育一男一女,这足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没有出现问题。两个子女一直在老家,由爷爷奶奶照顾,夫妻之间并没有出现大吵大闹;3、原告诉称双方经常吵架,这不是事实,诉称被告追打、砍伤烧伤原告更没有事实根据。原告鬼迷心窍,为了离婚而编造这些理由,让被告感到伤心难过;4、为了改变家庭的贫困状况,夫妻俩一直勤俭节约筹集资金,加上银行贷款和向个人借款,终于在2013年建起了两层楼房,结束了以前住瓦房草房的悲惨生活。综上所述,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结婚,且经过了岁月的考验,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婚姻不是儿戏,而家庭更是社会稳定的基石,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维持双方的夫妻关系,让双方重修旧好。被告韦某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质证,被告对原告的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韦正站,××××年××月××日生育长女韦彩娟。2015年6月3日,原告以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请离婚,引起本案诉讼。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院认为:原、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后,先后生育了两个子女,共同生活近10年时间。在近10年的婚姻生活中,双方出现磕磕碰碰在所难免,双方应以两个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念,保持家庭完整。如双方今后能加强沟通交流,以信谅为基,宽容相待,夫妻间的分歧或可消弭,感情裂痕或可弥合,夫妻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再者,原告主张双方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其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何某与被告韦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罗庆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韦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