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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民初字第03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侯仁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3605号原告胡某某,女,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开县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枝斌,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仁林,男,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开县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冲,重庆市开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要求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大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彭砾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