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商破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乐清市百立宏电子有限公司与乐清市科龙工具厂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乐清市百立宏电子有限公司,乐清市科龙工具厂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商破字第7号申请人:乐清市百立宏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耀财。被申请人:乐清市科龙工具厂。法定代表人:莫中财。本院在审理乐清市百立宏电子有限公司申请乐清市科龙工具厂破产清算一案中,申请人乐清市百立宏电子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乐清市科龙工具厂管理人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出具同意申请人撤回破产清算申请的报告。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乐清市百立宏电子有限公司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张胜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管露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