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撤诉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吕桂芝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西山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民撤诉字第00035号原告吕桂芝,女,汉族。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西山支行,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265号。负责人杨文贵,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夏冰,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北寒支行行长。原告吕桂芝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西山支行(以下简称工行西山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桂芝、被告工行西山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张夏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判令由原告吕桂芝将原告之母张素荣存放在被告处存款2757.86元取出。经审理查明,原告吕桂芝的母亲张素荣于2010年1月19日去世。张素荣在被告工行西山支行下辖营业网点太原北寒支行开有储蓄存折1张,户名:张素荣,账号:0502205701001737727*,开户网点:北寒支行,凭证号:004119414。该储蓄账户截止至2010年3月23日,有存款结余2757.86元。原告吕桂芝的家庭成员有:父亲吕书仕,1927年11月10日出生,于1986年去世;母亲张素荣,1929年10月24日出生,于2010年1月19日去世。此外,原告无其他兄弟姐妹,张素荣的父母也已经去世。本院认为,继承开始后,没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本案原告之母张素荣去世后,没有留有遗嘱和遗赠,其遗产应当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张素荣的父母和配偶均早于张素荣去世,现只有原告吕桂芝一人为张素荣唯一法定继承人。张素荣在被告处的存款属于遗产的范围,应当由原告一人继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西山支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张素荣名下储蓄账号0502205701001737727*内的存款2757.86元以及利息由原告吕桂芝提取。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桂芝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