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初字第3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柴校忠与柴亮明、候改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校忠,柴亮明,候改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486号原告柴校忠,男,汉族,金盾公司职员,现住东胜区。被告柴亮明,男,汉族,个体户,现住东胜区。被告候改英,女,汉族,个体户,现住东胜区。本院受理原告柴校忠诉被告柴亮明、候改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柴校忠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校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0元,由原告柴校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 洋二〇一五年八��十八日书 记 员 宋兆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