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执一字第3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谷盈辉与孙显茗、孙涛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执一字第341-6号申请执行人谷盈辉。被执行人孙显茗。被执行人孙涛。被执行人王天娥。申请执行人谷盈辉与被执行人孙显茗、孙涛、王天娥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中级法院作出的(2014)威民三初字第4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执行工作需要,解除对被执行人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显茗名下轿车的查封,车牌号为鲁x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宝良审 判 员 张云梅代理审判员 付 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邹圣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