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商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大庆双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庆晟凯毛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双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大庆晟凯毛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商初字第335号原告大庆双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新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丽云,黑龙江镜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庆晟凯毛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彦平,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大庆双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虹科技公司)与被告大庆晟凯毛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昇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双虹科技公司委托代理人王丽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昇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双虹科技公司诉称,2010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昇凯公司从原告双虹科技公司购买工业电器,截止2014年6月份,拖欠货款590324.48元。2014年6月14日,经双方协商,被告昇凯公司用其生产的涤纶毛毯抵账1520元,并签订顶账协议,但剩余货款588804.48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昇凯公司给付货款588804.48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2014年6月15日至起诉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35328元。被告昇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双虹科技公司向被告昇凯公司出售工业电器,2014年6月14日,原、被告签订货物顶账协议,确认被告昇凯公司欠原告双虹科技公司货款590324.48元,经协商用涤纶毛毯顶账1520元。剩余货款588804.48元,被告昇凯公司未向原告双虹科技公司清偿。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货物顶账协议”一份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昇凯公司欠付原告双虹科技公司货款588804.48元应当及时清偿,被告昇凯公司未及时履行义务,原告双虹科技公司要求其给付欠付的货款588804.48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未对货款的给付期限进行约定,也无法按照协议条款和交易习惯进行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货款应视为与货物同时给付,被告昇凯公司未及时给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其给付2014年6月15日至2015年6月24日的逾期还款利息35328元,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大庆晟凯毛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十日内给付原告大庆双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货款588804.48元,逾期还款利息35328元,合计624132.48元。如被告大庆晟凯毛纺有限公司处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41元,由被告大庆晟凯毛纺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文华人民陪审员 潘有贵人民陪审员 马丽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莎莎附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对本判决不服,在判决生效后,有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的权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