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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商初字第4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唐捷燕与唐捷燕、秦敏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唐捷燕,秦敏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商初字第458-1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住所地烟台开发区。负责人徐强,行长。被告唐捷燕。被告秦敏钢。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被告唐捷燕、被告秦敏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11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唐捷燕、被告秦敏钢银行存款11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广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