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石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宁波腾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佳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腾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佳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石民初字第268号原告:宁波腾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建峰。被告:陈佳飞,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腾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佳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腾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腾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腾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按本院规定予以免交。审 判 员 张伟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瞿沙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