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县民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邯郸县宇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宪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县宇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宪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县民初字第1003号原告邯郸县宇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郸县新区(兴华路北)。法定代表人杜天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曙光,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宪平。本院受理原告邯郸县宇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宪平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县宇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宪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振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银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