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行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陈振华与渑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渑池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城市规划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振华,渑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渑池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卢行初字第38号原告陈振华,男,1976年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被告渑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邹晓东,局长。住所地:渑池县会盟大道中段。第三人渑池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群礼,经理。住所地:渑池县仰韶大街西段南侧。原告陈振华诉被告渑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渑池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城市规划管理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陈振华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振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振华负担。审 判 长 程军平审 判 员 朱金鹏人民陪审员 周丽娟二〇��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旭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