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梅民初字第1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781号原告:刘某某��女,199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梅河口市。被告:王某某,男,198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毕明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