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民一初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马某与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一初字第835号原告马某,男,回族,1972年1月20日出生,住阿勒泰市。被告梅某,女,维吾尔族,1976年12月27日出生,住阿勒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海依霞&mid d ot;吾拉勒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阿勒玛古丽·努尔兰别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