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民5人诈骗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民,朱正威,汪玉军,朱履端,谢谷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21号原公诉机关遵义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民,女,1988年11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9月1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15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王良均,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朱正威,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汪玉军,男,1982年4月3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朱履端,女,1986年12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18日被逮捕,2015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谢谷丰,男,1988年5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18日被逮捕,2015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遵义县人民法院审理遵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正威、陈民、汪玉军、朱履端、谢谷丰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4)遵县法刑初字第52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朱正威、陈民、汪玉军、朱履端、谢谷丰在遵义等地张贴办理假毕业证、假身份证等假证件的野广告后,待被害人打电话联系办理假证件时,以索要办证费、保证金等名义诈骗他人财物。具体犯罪事实是:1、2012年2月11日,被告人汪玉军、朱履端以办理假发票为由,以索要手续费、保证金等名义诈骗陆勇现金880.00元。2、2013年3月22日、23日,被告人汪玉军、朱履端以办理假健康证为由,以索要办证费、保证金等名义诈骗梁宗礼现金1,280.00元。3、2013年4月27日,被告人朱正威、陈民以办理假结婚证为由,以索要办证费、保证金等名义诈骗樊高春现金8,600.00元。4、2013年6月8日,被告人汪玉军、朱履端以办理假毕业证为由,以索要办证费、保证金等名义诈骗李英凤现金90.00元。5、2012年6月28日,被告人汪玉军、朱履端以办理假健康证为由,以索要办证费、保证金等名义诈骗程旭现金2,270.00元。6、2013年7月2日,被告人朱正威、陈民以办理假毕业证为由,以索要办证费等名义诈骗陈于胜现金100.00元。7、2013年10月23日,被告人朱正威、陈民、谢谷丰以办理假身份证为由,以索要办证费、保证金等名义诈骗余彪现金4,100.00元。8、2013年7月11日,被告人汪玉军、朱履端以办理假营业执照为由,以索要办证费、保证金等名义诈骗谢勇现金800.00元。9、2013年7月13日,被告人朱正威、陈民以办理假毕业证为由,以索要办证费、保证金等名义诈骗郑立茂现金1,270.00元。10、2013年7月16日,被告人朱正威、陈民以办理假毕业证为由,以索要办证费等名义诈骗万志非现金200.00元。11、2013年7月19日,被告人朱正威、陈民、汪玉军、朱履端以办理假普通话证为由,以索要办证费、保证金等名义诈骗邱文成现金700.00元。12、2013年7月24日、25日,被告人朱正威、陈民以办理假毕业证为由,以索要办证费、保证金等名义诈骗黄冰莹现金700.00元。13、2013年7月27日、28日,被告人汪玉军、朱履端以办理假户籍材料为由,以索要办证费、保证金等名义诈骗唐德江现金1,300.00元。14、2013年7月31日,被告人朱正威、陈民以办理假毕业证为由,以索要办证费等名义诈骗周太军现金110.00元。15、2013年8月3日,被告人汪玉军、朱履端以办理假离婚证为由,以索要办证费等名义诈骗苟仁婵现金300.00元。16、2013年8月3日,被告人朱正威、陈民以办理假房产证为由,以索要办证费、保证金等名义诈骗任志强现金3,000.00元。17、2013年8月4日,被告人朱正威、陈民以办理假客货资格证为由,以索要办证费、保证金等名义诈骗魏晓钧现金3,500.00元。18、2013年8月6日,被告人汪玉军、朱履端以办理假毕业证为由,以索要办证费、保证金等名义诈骗庞登燕现金1,350.00元。19、2013年8月9日,被告人朱正威、陈民以办理假工作证为由,以索要办证费、保证金等名义诈骗罗志先现金2,700.00元。20、2013年8月10日,被告人汪玉军、朱履端以办理假身份证为由,以索要办证费、保证金等名义诈骗蒋文强现金800.00元。21、2013年8月15日,被告人汪玉军、朱履端以办理假毕业证为由,以索要办证费、保证金等名义诈骗熊玲玲现金3,300.00元。22、2013年8月15日,被告人朱正威、陈民以办理假户口簿为由,以索要办证费等名义诈骗李相全现金100.00元。23、2013年8月17日,被告人汪玉军、朱履端以办理假毕业证为由,以索要办证费等名义诈骗黄远镇现金200.00元。24、2013年8月18日,被告人朱正威、陈民以办理假毕业证为由,以索要办证费等名义诈骗雷中恒现金400.00元。25、2013年8月20日,被告人朱正威、陈民以办理假房产证为由,以索要办证费等名义诈骗王敏现金100.00元。26、2013年8月22日,被告人朱正威、陈民以办理假准生证为由,以索要办证费、保证金等名义诈骗袁相群现金300.00元。27、2013年8月22日,被告人汪玉军、朱履端以办理假出生医学证明为由,以索要办证费、保证金等名义诈骗练卫强现金1,300.00元。28、2013年8月25日,被告人汪玉军、朱履端以办理假退伍证为由,以索要办证费等名义诈骗王世贵现金200.00元。29、2013年8月26日,被告人朱正威、陈民以办理假结婚证为由,以索要办证费、保证金等名义诈骗龚昭宇现金300.00元。30、2013年8月26日,被告人汪玉军、朱履端以办理假毕业证为由,以索要办证费等名义诈骗陈旭现金80.00元。31、2013年8月28日,被告人汪玉军、朱履端以办理假毕业证为由,以索要办证费等名义诈骗杨世芬现金150.00元。32、2013年8月29日,被告人朱正威、陈民以办理假房产证为由,以索要办证费、保证金等名义诈骗何旭红现金2,800.00元。33、2013年8月31日,被告人朱正威、陈民以办理假焊工证为由,以索要办证费等名义诈骗刘富敬现金100.00元。34、2013年9月3日,被告人朱正威、陈民以办理假离婚证为由,以索要办证费、保证金等名义诈骗陈秀会现金2,570.00元。35、2013年9月6日,被告人朱正威、陈民以办理假毕业证为由,以索要办证费、保证金等名义诈骗向建华现金100.00元。36、2013年9月13日,被告人朱正威、陈民以办理假承包工程资质证明为由,以索要办证费、保证金等名义诈骗刘代清现金5,200.00元。37、2013年9月15日,被告人朱正威、陈民以办理假出生医学证明为由,以索要办证费、保证金等名义诈骗秦国翥现金2,700.00元。38、2013年10月2日,被告人朱正威、陈民以办理假电梯施工操作证为由,以索要办证费等名义诈骗贾朝伦现金200.00元。39、2013年10月4日,被告人朱正威、陈民、谢谷丰以办理假准生证为由,以索要办证费等名义诈骗罗时金现金200.00元。40、2013年10月7日,被告人朱正威、陈民以办理假毕业证为由,以索要办证费等名义诈骗蔡长喜现金100.00元。41、2013年10月10日,被告人朱正威、陈民、谢谷丰以办理假疾病证明书为由,以索要办证费、保证金等名义诈骗吴劼现金1,300.00元。42、2013年10月14日,被告人汪玉军、朱履端以办理假离婚证为由,以索要办证费、保证金等名义诈骗杨远现金6,650.00元。43、2013年10月16日,被告人朱正威、陈民、谢谷丰以办理假出生医学证明为由,以索要办证费等名义诈骗赵仁强现金100.00元。44、2013年10月22日,被告人朱正威、陈民、谢谷丰以办理假住院证明为由,以索要办证费等名义诈骗肖朝贡现金60.00元。45、2013年10月22日,被告人朱正威、陈民、谢谷丰以办理假毕业证为由,以索要办证费、保证金等名义诈骗唐亚洲现金1,000.00元。46、2013年10月23日,被告人汪玉军、朱履端以办理假毕业证为由,以索要办证费等名义诈骗周静现金100.00元。47、2013年10月24日,被告人朱正威、陈民、谢谷丰以办理假火车票为由,以索要办证费、保证金等名义诈骗徐昌文、赵正伦现金8,400.00元。48、2013年10月30日,被告人朱正威、陈民、谢谷丰以办理假户口簿为由,以索要办证费等名义诈骗杨顺勇现金3,400.00元。49、2013年11月17日,被告人朱正威、陈民、谢谷丰以办理假学生入学证明为由,以索要办证费、保证金等名义诈骗陈钊现金10,700.00元。50、2013年11月1日,被告人汪玉军、朱履端以办理假毕业证为由,以索要办证费等名义诈骗向海现金95.00元。51、2013年11月2日,被告人汪玉军、朱履端以办理假土地使用证为由,以索要办证费、保证金等名义诈骗张伙强现金400.00元。52、2013年11月3日,被告人汪玉军、朱履端以办理假村委会证明为由,以索要办证费、保证金等名义诈骗XX秀现金1,600.00元。53、2012年11月3日,被告人汪玉军、朱履端以办理假毕业证为由,以索要办证费、保证金等名义诈骗张博现金8,720.00元。54、2013年11月5日,被告人汪玉军、朱履端以办理假退伍证为由,以索要办证费、保证金等名义诈骗刘晓艳现金80.00元。55、2013年11月8日,被告人汪玉军、朱履端以办理假结婚证为由,以索要办证费、保证金等名义诈骗殷付娟现金2,900.00元。56、2013年10月10日、11日,被告人汪玉军、朱履端以办理假摩托车驾驶证为由,以索要办证费等名义诈骗骆新江现金200.00元。57、2013年11月11日,被告人汪玉军、朱履端以办理假毕业证为由,以索要办证费、保证金等名义诈骗罗凤淑现金600.00元。58、2013年11月17日,被告人汪玉军、朱履端以办理假毕业证为由,以索要办证费、保证金等名义诈骗余永彪现金1,400.00元。59、2013年11月19日,被告人汪玉军、朱履端以办理假毕业证为由,以索要办证费、保证金等名义诈骗陈小毅现金200.00元。60、2013年11月20日,被告人汪玉军、朱履端以办理假毕业证为由,以索要办证费等名义诈骗王义新现金80.00元。61、2013年11月24日,被告人朱正威、陈民、谢谷丰以办理假铲车证为由,以索要办证费等名义诈骗李斌现金100.00元。62、2013年11月26日,被告人汪玉军、朱履端以办理假出生医学证明为由,以索要办证费、保证金等名义诈骗温文英现金700.00元。63、2013年11月26日,被告人朱正威、陈民、谢谷丰以办理假毕业证为由,以索要办证费、保证金等名义诈骗罗灿现金5,900.00元。64、2013年11月28日,被告人朱正威、陈民、汪玉军、朱履端、谢谷丰以办理假毕业证为由,以索要办证费、保证金等名义诈骗杨国强现金3,300.00元。65、2013年11月28日,被告人汪玉军、朱履端以办理假毕业证为由,以索要办证费、保证金等名义诈骗张良超现金2,700.00元。66、2013年11月29日,被告人汪玉军、朱履端以办理假毕业证为由,以索要办证费、保证金等名义诈骗周永跃现金700.00元。67、2013年11月30日,被告人汪玉军、朱履端以办理假印章为由,以索要手续费、保证金等名义诈骗申学现金600.00元。68、2013年12月1日,被告人朱正威、陈民、谢谷丰以办理假毕业证为由,以索要办证费、保证金等名义诈骗刘维凤现金800.00元。69、2013年12月3日、4日,被告人朱正威、陈民、谢谷丰以办理假毕业证为由,以索要办证费、保证金等名义诈骗杨涛现金6,700.00元。70、2013年12月4日,被告人朱正威、陈民、谢谷丰以办理假妇检证明为由,以索要办证费、保证金等名义诈骗周成毅现金1,300.00元。71、2013年12月4日,被告人朱正威、陈民、谢谷丰以办理假身份证为由,以索要办证费名义诈骗王薇现金180.00元。72、2013年12月10日,被告人朱正威、陈民、谢谷丰以办理假毕业证为由,以索要办证费、保证金等名义诈骗林钱树现金700.00元。73、2013年12月11日,被告人汪玉军、朱履端以办理假发票为由,以索要手续费、保证金等名义诈骗裴莹莹现金1,400.00元。74、2013年12月12日,被告人朱正威、陈民、谢谷丰以办理假房产证为由,以索要办证费、保证金等名义诈骗娄义平现金1,300.00元。75、2013年12月12日、13日,被告人汪玉军、朱履端以办理假工程师监理证为由,以索要办证费等名义诈骗瞿正强现金100.00元。76、2013年12月14日,被告人朱正威、陈民、谢谷丰以办理假购房合同为由,以索要办证费、保证金等名义诈骗赵久忠现金300.00元。77、2013年12月14日,被告人汪玉军、朱履端以办理假结婚证为由,以索要办证费、保证金等名义诈骗郭禄志现金4,300.00元。78、2013年12月15日,被告人朱正威、陈民、谢谷丰以办理假毕业证为由,以索要办证费、保证金等名义诈骗黄奇现金120.00元。79、2013年12月16日,被告人朱正威、陈民、谢谷丰以办理假毕业证为由,以索要办证费、保证金等名义诈骗饶军现金1,400.00元。综上,被告人朱正威、陈民参与诈骗44次,诈骗数额为87,210.00元;被告人汪玉军、朱履端参与诈骗37次,诈骗数额为51,825.00元;被告人谢谷丰参与诈骗21次,诈骗数额为51,360.00元。五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原审法院基于上述事实和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朱正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陈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三、被告人汪玉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四、被告人朱履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五、被告人谢谷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六、涉案赃款继续追缴。上诉人陈民的上诉理由:1、原判认定其诈骗的金额超出了起诉指控的金额;2、原判认定的诈骗金额有误;3、与朱正威系夫妻,现二人因本案均被羁押,家中两名子女无人照料,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上诉人陈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原判认定陈民的诈骗金额有误。2、陈民系从犯。3、陈民认罪态度好,系初犯,人身危险性小,现夫妻二人因本案均被羁押,家中两名子女和父母无人照顾。请求二审法院对陈民改判缓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2月至2013年12月期间,朱正威、陈民参与诈骗44次,参与诈骗数额87210元;汪玉军、朱履端参与诈骗37次,参与诈骗数额51825元;谢谷丰参与诈骗21次,参与诈骗数额51360元”的事实清楚。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列举了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所列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及所列证据予以确认。对于上诉人陈民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认定陈民诈骗的金额超出了起诉指控的金额”及“原判认定其诈骗金额有误”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起诉书指控陈民参与诈骗金额即为87210元,公诉机关在原审中当庭提供了朱正威、陈民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作案所用手机的通话详单,作案所用银行卡的流水账详单,各被害人的陈述等证据,原判根据起诉指控的事实、证据认定陈民参与诈骗44次、参与诈骗金额87210元的依据充分,原判认定的金额亦未超出起诉指控的金额,该项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上诉人陈民之辩护人所提陈民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朱正威、陈民二人系夫妻关系,在共同作案过程中,朱正威负责张贴办证广告,陈民负责接听电话及要求被害人打款,二人相互配合,均积极参与实施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民、原审被告人朱正威、汪玉军、朱履端、谢谷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办理假证件的事实,诈骗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原判定性准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对五人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原判综合陈民、朱正威、汪玉军、朱履端、谢谷丰的犯罪情节、犯罪次数、犯罪金额,归案后的认罪态度等情况,对五人处刑并无不当。上诉人陈民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请求对陈民改判缓刑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聂 林审 判 员 李宗洪代理审判员 李永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泽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