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民初字第30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东胜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任文慧、董二利、霍楞、蔡艳丽、任敏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东胜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文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3052-1号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怀光,该行行长。被告任文慧。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任文慧、董二利、霍楞、蔡艳丽、任敏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任文慧的银行账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任文慧的银行账号予以冻结;二、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方式为只收不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