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法民初字第07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温中木,杨见环与招商局铝业(重庆)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中木,杨见环,招商铝业(重庆)有限公司
案由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法民初字第07600号原告温中木,男,1972年12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杨见环,女,1973年11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肖平英,重庆市永川区大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招商铝业(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大安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周志禹,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温中木、杨见环与被告招商铝业(重庆)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二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中木、杨见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中木、杨见环负担。审 判 长 周文新人民陪审员 龙定美人民陪审员 程高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龙丽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