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小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原告杨全柱与被告罗凯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全柱,罗凯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济民小字第2号原告杨全柱,男,196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罗凯付,男,1968年出生,汉族。原告杨全柱与被告罗凯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同年8月17日,依法由审判员王苗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全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凯付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1月26日,被告因家里有事向其借款10000元,并给其出具欠条一份。后其多次催要,被告均未偿还,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被告未到庭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被告罗凯付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其10000元的事实。被告未到庭质证,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因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具备客观真实性,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原告起诉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4年11月26日被告罗凯付向原告杨全柱借款1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今欠到杨全柱现金壹万元整罗凯付2014年11月26号”,该款被告至今仍未偿还。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1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0000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凯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全柱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罗凯付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苗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小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