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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沙民二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段万波、中山市西区金曦娱乐城与周文政、陈国标、陈艺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沙民二初字第491号原告:段万波,男,197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委托代理人:黄磊、刘廷霞,分别系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原告:中山市西区金曦娱乐城,住所地中山市。代表人:段万波。被告:周文政,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被告:陈国标,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被告:陈艺光,男,197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原告段万波、中山市西区金曦娱乐城(以下简称金曦娱乐城)诉被告周文政、陈国标、陈艺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万波及金曦娱乐城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文政、陈国标、陈艺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万波、金曦娱乐城诉称:原告段万波与三被告于2013年5月21日签订中山市西区尊尚会娱乐城(以下简称尊尚会娱乐城)股权买卖合同,约定由陈国标、周文政将尊尚会娱乐城的100%股份转让给原告段万波,其中第五条第2款约定,2013年6月1日前,尊尚会娱乐城的债权债务由陈国标、周文政负责,陈国标、周文政以前签订的酒水等购销合同与段万波无关,由此产生的利益纠纷由陈国标、周文政负责,与段万波无关。合同签订后,原告段万波接手尊尚会娱乐城经营管理。2013年8月14日,尊尚会娱乐城变更为金曦娱乐城。吴述艳于2013年12月5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金曦娱乐城及三被告,经判决,尊尚会娱乐城所借吴述艳的借款50000元由变更后的金曦娱乐城承担,投资人及经营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原告向法院支付了吴述艳的借款30000元后,要求三被告根据合同约定返还给原告,但三被告拒不返还。原告承担之还款属于三被告经营尊尚会娱乐城期间的债务,应由三被告承担。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三被告连带向原告返还垫付款30000元;2.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段万波、金曦娱乐城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及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如下:1.股权买卖合同;2.(2014)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3.收据。被告周文政、陈艺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交证据。被告陈国标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于2015年5月30日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传票,被告陈国标在公告期满后指定的期限内未应诉、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尊尚会娱乐城为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投资人为陈艺光,实际经营人为周文政、陈国标。2012年8月1日,尊尚会娱乐城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吴述艳借款50000元。后尊尚会娱乐城于2013年8月14日变更为金曦娱乐城,投资人变更为段万波,经营性质仍为个人独资企业。因尊尚会娱乐城未按时归还借款,吴述艳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2014)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一、金曦娱乐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吴述艳返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从2013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周文政、陈国标、陈艺光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吴述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金曦娱乐城向吴述艳支付了借款30000元,吴述艳同意放弃其余借款,按执行完毕结案。金曦娱乐城及其经营者段万波认为,上述借款是周文政、陈国标、陈艺光经营尊尚会娱乐城期间向吴述艳所借,根据双方签订的股权买卖合同,该款应由周文政、陈国标、陈艺光偿还。段万波、金曦娱乐城经催收未果,遂具状诉至本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另查:2013年5月21日,段万波与陈国标、周文政签订了股权买卖合同一份,约定陈国标、周文政将持有尊尚会娱乐城的100%股权(其中陈国标占70%股份,周文政占30%股份)以总价55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段万波,段万波于尊尚会娱乐城更名及投资人转名成功后三个工作日付清转让款;2013年6月1日前,尊尚会娱乐城的债权债务由陈国标、周文政负责,陈国标、周文政以前签订的酒水等购销合同与段万波无关,由此产生的利益纠纷由陈国标、周文政负责,与段万波无关。合同签订后,段万波接手尊尚会娱乐城。2013年8月14日,尊尚会娱乐城变更为金曦娱乐城。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段万波与陈国标、周文政签订的股权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段万波已按合同的约定支付了转让款,陈国标、周文政理应按合同的约定承担2013年6月1日前尊尚会娱乐城的债务。金曦娱乐城、段万波代陈国标、周文政支付了尊尚会娱乐城欠吴述艳的借款30000元的事实有段万波提供的判决书、收据为凭,且陈国标、周文政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根据合同的约定,陈国标、周文政应向金曦娱乐城、段万波返还垫付的30000元款项。因陈艺光是尊尚会娱乐城的登记经营者,应与陈国标、周文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原告段万波、金曦娱乐城的诉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文政、陈国标、陈艺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答辩,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相应的诉讼风险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周文政、陈国标、陈艺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向原告段万波、中山市西区金曦娱乐城返还垫付款30000元。若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支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原告段万波、中山市西区金曦娱乐城已预交),由被告周文政、陈国标、陈艺光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段万波、中山市西区金曦娱乐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忠代理审判员  刘敏娟人民陪审员  梁蓓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敏王静-6-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