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5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贾德勇与孙荣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德勇,孙荣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5416号原告:贾德勇。被告:孙荣升。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贾德勇诉被告孙荣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贾德勇向本院提供的借据复印件上记载的借款人系“张荣升”。本院认为,原告与起诉的被告之间无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德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全额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肖纬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尹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