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连刑初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X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连刑初字第00196号公诉机关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X,男,1960年X月X日出生于辽宁省葫芦岛市,身份证号码2114021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葫芦岛市连山区*****号,现暂住连山区站前街道聚宾楼宾馆***房间。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监视居住。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葫连检公诉刑诉(2015)第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孝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X于2013年10月3日18时许,在葫芦岛市连山区邮政局群英路储蓄所,因在提款机上操作不当,无法取款,遂将ATM自动取款机砸坏。经鉴定,被毁物品价值折合人民币6,754.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晨宁的证言,犯罪现场照片,监控录像光盘,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故意毁坏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公诉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刘X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单处罚金人民币7,0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判?员?李福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李洪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