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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17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戴家华与刘天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天桥,戴家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1726-3号原告刘天桥。委托代理人吴泽平,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迪之,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家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天桥与被告戴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天桥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戴家华持有的响水县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80%的股权,并已提供担保人刘天桥所有的位于湖南省吉首市峒河办事处保险街xx号[房产证号为:吉国用**号]、位于湖南省吉首市峒河办事处保险街xx号-xxx号[房产证号为:吉房权证峒河字第70900XXX**号]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财产不被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戴家华持有的响水县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80%的股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叶世宽人民陪审员  邢益长人民陪审员  陈细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