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17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戴家华与刘天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天桥,戴家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1726-3号原告刘天桥。委托代理人吴泽平,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迪之,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家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天桥与被告戴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天桥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戴家华持有的响水县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80%的股权,并已提供担保人刘天桥所有的位于湖南省吉首市峒河办事处保险街xx号[房产证号为:吉国用**号]、位于湖南省吉首市峒河办事处保险街xx号-xxx号[房产证号为:吉房权证峒河字第70900XXX**号]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财产不被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戴家华持有的响水县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80%的股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叶世宽人民陪审员 邢益长人民陪审员 陈细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