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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县民四初字第1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XX与被告天富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朝阳天富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县民四初字第1130号原告王XX,女1988年12月12日,汉族,无业,住朝阳县羊山镇南营子村。委托代理人季桂新,辽宁红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朝阳天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富公司),住所地朝阳县柳城镇郭家村。法定代表人张X,经理。委托代理人徐俊岗,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朝阳市双塔区海河路五段。原告王XX与被告天富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云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季桂新,被告天富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健的委托代理人徐俊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XX诉称:2012年7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天富北方市场”住宅认购协议书》,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北方市场住宅1号楼1单元504室,面积90.63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3,280元。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交付被告购房款121,760元。被告至今也没有将该住宅投入建设,也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手续。致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天富北方市场”住宅认购协议书》;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121,76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被告天富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购房认购协议书不是正式合同,是预约合同,预约合同独立于主合同,其目的是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交房日期;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没有预售许可证的事实原告是知道的。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天富北方市场”住宅认购协议书》。双方约定:原告在被告处购买其开发的北方市场住宅1号楼1单元501室;建筑面积约为90.63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3,280元;认购定金20,000元;共计总房款人民币321,761.15元;原告交首付款人民币121,761.15元,贷款人民币200,000元;以上首付款于2012年7月15日付清;自签订本认购书即日起到出售方要求的时间内,认购方须携带认购书、定金收据、身份证明文件到天富北方商务中心与出售方工作人员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文件。若认购方自动放弃或逾期不至,视为不履行本协议书,出售方已收定金不予退还;如认购方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需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提供真实的按揭贷款相关手续,并按出售方要求及时办理相关事宜。如因认购方原因造成贷款未能办理,一切后果由认购方承担……。原告在合同落款处签名,被告在合同落款处加盖合同专用章并由经手人签名。《“天富北方市场”住宅认购协议书》签订的同日,原告向被告交首付款人民币121,760元。双方在《“天富北方市场”住宅认购协议书》约定认购的楼房至今未建成竣工。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天富北方市场”住宅认购协议书》、《专用收款收据》及原被告在法庭上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给予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天富北方市场”住宅认购协议书》,是在被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签订的,该协议书(合同)应认定无效。被告因该协议书而取得的购房款应当返还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121,760元的诉讼请求,有《“天富北方市场”住宅认购协议书》、《专用收款收据》等证据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此请求应予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损失的请求,证据不足,不能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朝阳天富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王XX购房款本金人民币121,76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6元,减半收取1,368元由被告朝阳天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云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屈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