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民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元某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元某某,郝某某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初字第427号原告吴某某,男,1963年3月12日生,汉族,屯留县人,农民。被告元某某,男,现年51岁,汉族,屯留县人,农民。被告郝某某,女,现年45岁,汉族,屯留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元某某、郝某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以与被告元某某、郝某某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该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审判长 申 艳审判员 张先成审判员 张宏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申秀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