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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民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元某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元某某,郝某某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初字第427号原告吴某某,男,1963年3月12日生,汉族,屯留县人,农民。被告元某某,男,现年51岁,汉族,屯留县人,农民。被告郝某某,女,现年45岁,汉族,屯留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元某某、郝某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以与被告元某某、郝某某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该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审判长 申 艳审判员 张先成审判员 张宏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申秀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