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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执字第17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增林、郭锡美与被执行人于国平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增林,郭锡美,于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777-2号申请执行人:于增林,男,194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郭锡美,女,194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于国平,男,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于增林、郭锡美与被执行人于国平赡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增林、郭锡美以本院(2013)莱州民初字第31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于国平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于国平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于国平家庭共有的以其妻子于亚丽名义的银行存款5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惠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洪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