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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高行监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志富诉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申请撤销答复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云高行监字第92号李志富:你诉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李志富申请撤销段之义户《退耕还林承包经营权合同书(09916号)》的答复”一案,不服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2014)凤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和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临中行终字第6号行政裁定及(2014)临中行监字第05号驳回申诉通知。以原一、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立案改判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经审查认为,凤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李志富申请撤销段之义户《退耕还林承包经营权合同书(09916号)》的答复”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你的请求事项亦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原一、二审作出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是正确的。综上所述,你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情形,原裁定应予维持,对你的再审申请应予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