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铁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原云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诉昆明双腾商贸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铁民初字第28号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原云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吴井路***号。组织机构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李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仲斌、杨云,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双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嵩明县嵩阳镇南岔街***号。组织机构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陆继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海燕、金晓燕,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受理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原云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诉昆明双腾商贸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9200元,减半收取46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负担。审判长 陈昱荃审判员 姚江涛审判员 郑进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