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02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万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万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2197号原告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10号。法定代表人李华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付晓波,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陈爱民,该公司职工。被告南京万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珠北路126号澳林广场后丽都嘉园4栋二单元503室。法定代表人徐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万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014元,减半收��10150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蒿士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燕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