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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2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何磊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2403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因本案于2015年4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4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2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7月31日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淑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4月8日,王某向韦某借钱,韦某就将其本人的一张交通银行信用卡(卡号62×××90,有透支功能)及密码交给王某使用。2015年4月9日,被告人何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红岗智鹿网吧找到王某。王某把韦某的信用卡及密码交给何某,让何某帮忙用该卡取人民币1000元出来。被告人何某就持该卡去到附近的一家手机维修店,利用POS机套现人民币6000元,其中人民币90元作为手续费支付给店主。何某出于贪念,将剩下的人民币5910元据为己有,其持该款项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众涌创峰网吧上网。当晚,被告人何某在创峰网吧附近被抓获,当场起获了涉案的交通银行卡以及现金人民币5350元。该银行卡及现金人民币5350元已发还给韦某。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何某供述;被害人王某、韦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的证言;辨认、指认笔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处理清单;银行交易明细、POS机签购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何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其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鉴于大部分赔款已退还被害人,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9日起至2015年9月8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以下空白)审 判 长  李 冰人民陪审员  麦小莹人民陪审员  余琼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奔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