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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与福建省闽人酒业有限公司、陈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255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负责人储承,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娜,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闽人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法定代表人:陈强被告陈强,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被告福建闽人酒业有限公司、被告陈强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对上述被告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上述被告名下价值人民币21043205.42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冻结被告福建省闽人酒业有限公司、被告陈强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1043205.42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刘清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高慧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