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当阳执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阳市支行与李万林、张红珍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阳市支行,李万林,张红珍,黄继恒,贾先国,周勇,周年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执字第001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阳市支行,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长版路143号。负责人李俊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万林,农民。被执行人张红珍,,农民。被执行人黄继恒,农民。被执行人贾先国,农民。被执行人周勇,农民。被执行人周年金,自由职业。本院在执行当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当阳民初字第00973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在短期内难以执结(应执行金额24385.76元及利息,并交纳案件受理费296元,申请执行费265元),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对本案的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当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当阳民初字第009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殿勇审判员 傅建军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建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