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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7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肖永群与王朋乐、李彩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永群,王朋乐,李彩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7591号原告:肖永群,居民。委托代理人:赵越,山东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朋乐,居民。被告:李彩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永群与被告王朋乐、李彩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原告拒绝缴纳公告费,导致本案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276元,退回原告肖永群。审 判 长  李进运审 判 员  张美灵人民陪审员  单宝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储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