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7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肖永群与王朋乐、李彩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永群,王朋乐,李彩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7591号原告:肖永群,居民。委托代理人:赵越,山东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朋乐,居民。被告:李彩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永群与被告王朋乐、李彩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原告拒绝缴纳公告费,导致本案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276元,退回原告肖永群。审 判 长 李进运审 判 员 张美灵人民陪审员 单宝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储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