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执字第01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王守群与陈红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守群,陈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1354号申请执行人王守群,男,194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陈红梅,女,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申请执行人王守群与被执行人陈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肥东县人民法院(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3246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红梅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红梅银行存款2734000元(含诉讼费38960元、执行费28400元、一般利息及迟延利息均计算至2015年8月15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计振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