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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执字第01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王守群与陈红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守群,陈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1354号申请执行人王守群,男,194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陈红梅,女,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申请执行人王守群与被执行人陈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肥东县人民法院(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3246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红梅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红梅银行存款2734000元(含诉讼费38960元、执行费28400元、一般利息及迟延利息均计算至2015年8月15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计振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