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原刑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原刑初字第210号公诉机关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74年8月26日,初中文化,农民,住固原市原州区。2015年5月1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8日被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7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固原检刑诉(2015)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5年4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宁DC55**号轻型箱式货车沿固原市原州区第四小学南门铁路桥下道路由西向东倒车时,与在此处步行的被害人明某某相撞,造成明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人王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电话报警,保护现场,在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5年5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明某某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对上述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宁DC55**号轻型箱式货车沿固原市原州区第四小学南门铁路桥下道路由西向东倒车时,与在此处步行的被害人明某某相撞,造成明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人王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电话报警,保护现场,在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另查明,2015年5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明某某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的来源以及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的事实;2、道理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明本案交通事故现场的基本情况的事实;3、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证明被害人明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胸腔脏器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的事实;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王某某负本案交通事故全责任的事实;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及照片,证明本案交通事故现场相关情况及宁DC55**号轻型厢式货车制动系统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事实;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明某甲、李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宁DC55**号轻型厢式货车沿固原市原州区第四小学南门铁路桥下道路由西向东倒车时,与在此处步行的被害人明某某相撞,造成明某某当场死亡的事实及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报警的事实;7、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款凭据,证明2015年5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向被害人明某某亲属予以民事赔偿的事实;8、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王某某的个人基本情况及案发时达到法定承担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电话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与被害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公共安全,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贺维功审 判 员  刘耀文人民陪审员  虎存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