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勃法执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玉宝与被执行人左贵、张磊抢劫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宝,左贵,张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勃法执字第254号申请执行人陈玉宝,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勃利县勃利镇城西街。被执行人左贵,男,198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南县闫家镇小八浪村(现服刑中)。被执行人张磊,男,199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双河镇生产村(现服刑中)。本院在执行(2015)勃法执字第254号申请执行人陈玉宝与被执行人左贵、张磊抢劫罪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勃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而被执行人现在监狱服刑且二被执行人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玉宝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时,立即恢复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勃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占军执行员 佟志金执行员 李龙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