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寿民初字第127号原告郭某某,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寿宁县。被告周某某,女,1991年1月8日出生,越南京族,原住越南同塔省鸿御县。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公告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某诉称,2012年8月28日,原、被告双方在福建省民政厅登记结婚,结婚证号:J350000-2012-******,婚后未生育子女,也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由于异国婚姻,双方语言不通,生活习惯不同,无法交流,2013年10月被告在未经告知原告情况下回越南,此后便与原告失去联系,原告多方查找不到其下落,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周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并提交证据。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某某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及护照复印件,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状况证书、结婚证,证明原、被告于2012年8月28日办理结婚证,结婚证字号:J350000-2012-******;3、寿宁县斜滩镇斜滩村民委员会证明,证明被告周某某于2013年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本院审查认为,被告周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及提出异议,也未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职能部门依职权出具的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且与原告庭审陈述一致,可予以采信,证明原、被告基本身份,结婚及被告外出下落不明的事实。经庭审举证、认证,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被告周某某系越南人,其与原告郭某某于2012年8月28日在福建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号为:J350000-2012-******。婚后,原、被告未生育子女。2013年10月,被告周某某瞒着原告独自回越南而无法联系,至今下落不明。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证,具备法定婚姻的形式和实质要件,该婚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姻基础差,婚后也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周某某独自离开后无法联系,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被告周某某下落不明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进行调解,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郭某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周某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杨得安审 判 员 叶 春人民陪审员 吴运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蔡少琴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