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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民初字第2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蒋显龙与四川省资阳市昌达铁路工务配件厂、成都铁路局重庆机器制造厂资阳分厂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显龙,四川省资阳市昌达铁路工务配件厂,成都铁路局重庆机器制造厂资阳分厂,四川天宇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2692号原告蒋显龙.委托代理人陈强。被告四川省资阳市昌达铁路工务配件厂,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铁路一村36号。法定代表人徐维。被告成都铁路局重庆机器制造厂资阳分厂,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铁路一村36号。负责人代建国。被告四川天宇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营门口路48号熙城国际大厦20楼。法定代表人王万岭。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显龙与被告四川省资阳市昌达铁路工务配件厂、成都铁路局重庆机器制造厂资阳分厂、四川天宇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显龙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显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显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蒋显龙负担。审判员  李才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前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