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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4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綦江县三禾机床配件供应站与重庆四钢钢业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綦江县三禾机床配件供应站,重庆四钢钢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4084号原告綦江县三禾机床配件供应站,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桥河齿轮厂汽修厂内,组织机构代码L1291699-1。负责人程焱辉,站长。委托代理人傅建波,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重庆四钢钢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组织机构代码75009293-6。法定代表人李德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香平,男,汉族,生于1963年10月3日,住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一般代理。原告綦江县三禾机床配件供应站诉被告重庆四钢钢业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巍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綦江县三禾机床配件供应站的委托代理人和被告重庆四钢钢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綦江县三禾机床配件供应站诉称,2011年12月,原、被告经协商,由原告为被告修理一台M714**平面磨床,修理机床所产生的修理费(含材料费、人工费、差旅费、管理费等)共计19950元。此后,原告一直要求被告支付此笔费用,被告均以生产经营困难为由没有支付。2015年3月,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债权债务转移函”,通知原告其所欠的维修费已转移给重庆安全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又找到重庆安全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但该公司拒绝替被告偿还此欠款。现要求被告支付该笔维修费并从2012年1月1日起向原告赔偿资金占用损失。被告重庆四钢钢业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对所欠原告维修费19950元没有异议,但是被告重庆四钢钢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安全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资产重组是经重庆市国资委批准同意的,双方完成了资产交割和债务转移,原告所诉欠其设备维修费19950元的债务属于重组转移范围,已转移到重庆安全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且按照行业习惯被告不应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损失。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原告为被告修理M7140A平面磨,双方约定修理费(含材料费、人工费、差旅伙食费、管理费等)共计19950元。原告完成修理工作后,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一直未支付原告该笔修理费。2015年3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债权债务转移函》:“由于重庆四钢钢业有限责任公司资产重组,原我公司欠贵公司所有债务壹万玖仟玖佰伍拾元整,现已全额转入重庆安全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转移此笔债务时,未经过原告的同意。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修理清单、债权债务转移函等在案为凭,经庭审质证及审查,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应当得到法律保护。原告为被告修理M7140A平面磨,原告完成了修理工作,被告理应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原告修理的费用。被告认为自己与他人资产重组,已将该笔债务转移给第三人,但是该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时未得到原告的同意,事后原告对此也不予认可,故被告与第三人转移债务的约定不得对抗原告,被告仍需支付所欠原告的修理费。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修理费及资金占用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及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重庆四钢钢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綦江县三禾机床配件供应站修理费1995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2年1月1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重庆四钢钢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预缴,被告重庆四钢钢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付与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代理审判员  李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