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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执字第007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支行与被执行人刘钦英、王元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支行,刘钦英,王元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繁执字第0077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支行,住所地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张跃,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钦英,女,住芜湖市三山区。被执行人:王元宝,男,住芜湖市三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支行与被执行人刘钦英、王元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钦英、王元宝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繁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繁民二初字第00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文革审 判 员  汪国强代理审判员  潘 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丁梦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