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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东兴市和记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深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007号原告:东兴市和记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兴市东兴镇湖南路68号。法定代表人:陈和生,总经理。被告:李深。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兴市和记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深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兴市和记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应得到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兴市和记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元,减半收取13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原告东兴市和记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淑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XX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