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二终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邓会琴与胡书占、高红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会琴,胡书占,高红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二终字第3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邓会琴,女。委托代理人随伟杰,河南博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书占,男。原审被告高红旗,男。上诉人邓会琴与被上诉人胡书占、原审被告高红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胡书占诉请邓会琴偿还欠款5万元及利息,高红旗承担连带责任。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5)汝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邓会琴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2日将此案移送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会琴于2015年8月17日自愿撤回二审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邓会琴申请撤回二审上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会琴撤回二审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邓会琴负担,本院予以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邢智慧审判员 王绍峰审判员 郭国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璐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