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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二终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邓会琴与胡书占、高红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会琴,胡书占,高红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二终字第3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邓会琴,女。委托代理人随伟杰,河南博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书占,男。原审被告高红旗,男。上诉人邓会琴与被上诉人胡书占、原审被告高红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胡书占诉请邓会琴偿还欠款5万元及利息,高红旗承担连带责任。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5)汝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邓会琴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2日将此案移送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会琴于2015年8月17日自愿撤回二审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邓会琴申请撤回二审上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会琴撤回二审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邓会琴负担,本院予以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邢智慧审判员  王绍峰审判员  郭国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璐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