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行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徐戈与中国人民解放军艺术��院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戈,中国人民解放军艺术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海行初字第556号原告徐戈,男,1989年10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燕薪,北京文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艺术学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XX,政委。委托代理人杨彦光,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蕾,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戈不服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艺术学院(以下简称解放军艺术学院)作出的《取消2014级在职艺术硕士徐戈入学资格》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徐戈诉称,2014年3月20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了录取编号为2014313的录取通知书,原告收到后按照录取通知书中《学员入学须知》要求按时报到注册并交纳了学费、住宿费。然而,被告却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艺发(2014)94号《取消2014级在职艺术硕士徐戈入学资格》的决定。原告认为,原告所患疾病已经治愈,被告以原告体检结果不符合军队院校招生条件为由,取消原告入学资格,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受教育权,同时,该决定还剥夺了原告陈述、申辩以及申诉的权利,属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综上,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平等的民事关系,被告的行为属于特殊的行政管理行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上述决定,判令被告立即恢复原告入学资格,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2014年9月12日,解放军艺术学院作出艺发(2014)94号《取消2014级在职艺术硕士徐戈入学资格》的决定,该决定的内容为:“经学院门诊部体检,并经解放军总医院复检确认,2014级在职艺术硕士研究生学员徐戈不符合军队院校招��条件。院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取消其入学资格,退还该生学费、住宿费。”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徐戈起诉解放军艺术学院要求撤销该学院作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的决定,并恢复其入学资格。徐戈的起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对徐戈的起诉应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徐戈已交纳,于本裁定生效后全部退还。���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申 进代理审判员 雷 磊人民陪审员 闫 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