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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3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刘忠新与刘香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3633号原告:刘忠新,个体工商户。被告:刘香君,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忠新与被告刘香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忠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刘忠新负担。审判员石玉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宋俐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