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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叠民初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桂林中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许亚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叠民初字第623号原告:桂林中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穿山东路11号。被告:许亚林。桂林中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许亚林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桂林中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中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桂林中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李海人民陪审员檀志超人民陪审员吴月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李海天 微信公众号“”